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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谁该为医药广告95%的高违法率负责

张晨光

    张华先生在《谁该为医药广告95%的高违法率负责》一文中谈到95%违法医药
广告背后的价值链的问题。我不敢苟同。
    
    一、“利用比较隐晦的手段在广告审批上打通了‘关节’”此类的方法偶一
为之尚且可以,但不可能达到95%的比率。不知张华先生如果处在广告审批人员
的位置上是否敢如此明目张胆,明知广告内容不合法,还敢审批,并且达到95%
的比率。是否值得冒这个风险?
 
    二、何谓“违法药品广告”
 
    1、违法发布:即按照相关法律应该经过审批才允许发布的,没有经过审批,
擅自发布。
    2、篡改审批内容,不按照管理机关所审定的内容做广告。
    3、使用失效、冒用、伪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
    4、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
    5、管理机关审定的内容超出法定要求。

    按照《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理解,违法药品广告大致有上述五种类型,我
想95%的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前三种吧。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所公
告的各省审批完毕的广告内容上我没有发现违规现象。倒是在广播、报纸、电视
中常常发现违法药品广告的踪迹。而从实际操作中来看,大部分违法药品广告的
出炉过程是这样的(如果它们取得了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话):

    首先,用正规的广告内容向省级药品监督局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然后向工商
管理部门申请发布,获准后,篡改广告内容(这个过程可能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可
能是经销商、广告主),通过媒体发布(至于媒体是否看相关批准文件,我不得
而知)。最后,就有了形形色色的能把牛皮吹破的广告了(保健品广告不算在内,
虽然许多人把它当作药品广告)。
 
    三、到底是谁“缺位”
 
    从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体制来看,单纯责备药品监管部门“缺位”
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
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也就是说,如
果要发布药品广告,需要经过省级药品监督局的事前审批;同时,还规定“药品
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
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
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
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也
有类似的规定。可以说,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我国对药品广告的进行前置审批
是必要的。

    但是单纯的前置审批并不能完全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现行《药品管理法》
规定,对于违法药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
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
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
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说,如果出现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能做的事情只有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移交至同级工商监督管理部门,一
年内不受理其药品广告申请。而工商管理部门也只能依照《广告法》“……责令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
务”。

    由于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惩处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低,给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带
来重重困难。就像现行《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要征得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由于地方保护
主义盛行,使打击假药、劣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成了一句空话。
 
    四、良方?

    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对于违法广告仅仅是依照《广告法》按虚假广告进
行处理没,而实际上违法药品广告所宣称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核准的说明书所规定的范围,如果能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
项第六款“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来进行处
罚的话,处罚力度无疑会更大。但是是否能按此条处罚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释法。
 
    总之,杜绝违法药品广告不单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广告主、
媒体加强自律,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XYS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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